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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John Rupert Martin《Baroque》〈Introduction〉以及Thomas DaCosta Kaufmann〈Discomfited by Baroque: A Personal Journey〉中,兩者皆針對巴洛克(Baroque)一詞進行闡述或辯駁。

  巴洛克一詞固然有其曖昧性,其字源在最初的指涉便十分粗略;原則上是指稱十七世紀起,承襲文藝復興晚期(矯飾主義)之後,自義大利擴及到法國、西班牙,乃至於爾後拉丁美洲、日耳曼地區的藝術風格,其內容包括建築、雕刻、繪畫、音樂等類門。其範圍之大,內容之雜,實非一個簡單的名詞所能概括,特別在風格的辨識上,然而我們還是一以「巴洛克」貫之。

  除了歷史因素的約定俗成,以至於造成名詞的難以替代,使吾人不得不因襲之外,正如在談「文藝復興」(Rinascimento)一詞時,同樣因為時代跨度之長、地域跨幅之廣,使得我們不得不就此名詞複合組成為「早期文藝復興」、「盛期文藝復興」、「晚期文藝復興」、「義大利地區文藝復興」、「日耳曼地區文藝復興」,甚至「科學上的文藝復興」或「文學上的文藝復興」等等,同樣的道理,「巴洛克」一詞亦能切割成「早期的」、「盛期的」、「晚期的」、「義大利的」、「音樂的」等等複合名詞。畢竟當我們要去探究「巴洛克(風格)究竟是什麼?」時,同樣的問題也可代換成「文藝復興(風格)究竟是什麼?」、「浪漫主義(風格)是什麼?」,或許我們可能找到建築上、繪畫上或藝術家個人的一個典型、典範,但我們也不能否認不同於此典範但某種程度上呈現出同樣時代精神的作品或創作者就「不是某某風格」。但在探究「時代精神究竟是什麼?」時,往往又是見仁見智,只能就某些共識上達成妥協;而這些妥協的恰當與否,正又是使得學理能夠不斷被討論、歷史能夠繼續被編纂的理由。

  蓋「時代精神」名詞也者,就像是剝洋蔥一般,雖然沒有核心,但其外層組織便是這個「時代精神」的實體,包括著眾多文藝創作、社會變遷、科技發明以及歷史事件、人物(藝術家、科學家、文豪、帝王將相、忠臣奸佞……)等等,而其又能統稱為「風格」(style)。「風格」即是「時代精神」的外在體現,得用諸於上述各名詞之後,不一定受限在藝術領域──縱使我們鮮少見到「巴洛克」用在指稱藝術風格以外的場合。雖有見「巴洛克文學」、「巴洛克哲學」等等複合性詞彙,但詞彙的指稱,就算是在同一領域上確實都是有其限制的,譬如在面對「她的穿著有波希米亞風格」一句時,多少能勾勒起我們的想像,然而換成「她的穿著有巴洛克風格」或「他長得很巴洛克」等語句時,也許我們又得重新思考這個詞彙的應用範圍及本質。


  在Vernon Hyde Minor《Baroque & Rococo》兩篇文章中舉出許多巴洛克教堂及祭壇畫的範例。

  從歷史的脈絡來看,中世紀的教堂(尤其是哥德式)多是震懾人心的、權威的,聳入天際而不可侵犯的,文藝復興時期的教堂逐漸開始顯現出「人」的地位,其主要是科學性的、重視比例和諧的以及試驗性質的。文藝復興晚期‧矯飾主義之後,北方宗教改革運動風起,為了穩固羅馬公教(Catholic Church,天主教)的勢力以及信眾民心,義大利的教堂便傾向強調「正統」,而正統之強調,最直接的方式便是使民眾「看得見天國」,於是巴洛克教堂的特徵便是外表華麗、裝飾浮誇,並且強烈吸引信眾目光──亦即,劇場式的聚焦、打光,戲劇效果般地將聖經故事呈現在各個細節,讓人宛如置身在天國,或是出演天國戲碼的劇場中。

  如果能夠釐清「巴洛克風格」在歷史時空的必要性與功能性──亦即,竭盡所能地吸引人/信眾的目光並盛讚上帝/羅馬公教的榮光──那麼,就可以推導出巴洛克風格呈現出什麼樣的面貌。誠然,「原則」究竟是「原則」,由「原則」推演出的「結果」往往不會是單一的道路。於是,巴洛克的教堂有的宏偉,有的廣闊;有的極具巧思,有的令人驚奇,甚至帶有些許怪誕。然而所有教堂的目的,無非都是跟著上述的大原則;祭壇畫亦是如此。或許有卡拉西兄弟(Carracci)般的華美、豔麗的樣貌,但也有卡拉瓦喬(Caravaggio)偏重自然、寫實的呈現手法。所有藝術家都在極力描繪天國的盛景,勾勒上帝的榮光,雕鑿出人間的天堂,不同於中世紀哥德式的恫嚇,也有別於文藝復興式的精密算計,巴洛克教堂是要讓信眾主動去親近教會,而教會也將環抱信眾以及他們的捐獻。

  不可避免的,「原則」也有更動的可能;當巴洛克從義大利擴散到伊比利亞與法蘭西時,藝術所服務的對象也略有調整:教會必須向新世界的異教徒招手,而君主比起天國,更重視發揚本國民族的榮光。

 


  雖然針對「巴洛克」一詞的適用性與否,似乎是個無解的爭辯;但我不得不現學現賣,借用概念避開「什麼是巴洛克?」,而去尋問「為何被稱為巴洛克?」甚或是「何時被稱為巴洛克?」

  如同「哥德式」(Gothic),「巴洛克」一詞的出現也原本是含有貶義的,那麼我們是否得仔細審察過去被指稱為「巴洛克」的事物,究竟有無「名副其實」?更甚者,譬如在談「巴洛克文學」時,亦是指有著貴族氣度,重視浮誇的文字、劇場式效果的情節安排等等,當然我們不得不質疑其中是否本末倒置:究竟是因為它是「巴洛克文學」,因此浮誇的文字和劇場式情節,還是因為其浮誇的文字和劇場式情節,於是我們稱它為「巴洛克文學」?

  誠如事實,在「巴洛克時期」,有著「非巴洛克的藝術」,「非巴洛克時期」則有著「巴洛克的藝術」;然而,當我們一眼看到臺北市的監察院大樓,是否真的能簡單指稱「這是巴洛克式建築」或「這是明治巴洛克建築」等等判斷句?又或者是El Greco,以及諸多有爭議或無爭議的創作者,是否是巴洛克畫家?他們為什麼被歸類為巴洛克畫家?何時被歸類為巴洛克畫家?這樣的歸類是出於褒義、貶義,還是純粹受制於歷史的因循苟且?


  總的來說,個人以為,針對時代精神/風格的論述以前,如果不先承認「時代精神是就某些共識上達成妥協、約定俗成的便宜行事」之前提,往往無法繼續論述;但是,如果就因襲固有的分類,很有可能會將真相蒙蔽。

  亦即,當我們草率的將某一時期,受過去的慣例,稱之為「巴洛克」,而又將這個「巴洛克時期」的某些或大多數畫家歸類為「巴洛克畫家」,是否有可能忽視掉畫家的個人特質與歧異性,甚至是將明顯沒有所謂「巴洛克風格」的畫家,因其時代歸入「巴洛克畫家」的行列?更可能的是,因為無論是「哥德式」、「巴洛克」,皆為新古典主義初興時,學者給予非古典或非文藝復興時期的風格一種貶義稱呼,他們此一價值判斷,難道真的是公正客觀?而後的學者論述,是否只是純粹受制於歷史的因循苟且,漠視畫家的個人特質,更甚者根本不再去解析「巴洛克風格」名詞的指稱是否正確,不去辯析這個名詞的曖昧?

  誠然,我認為是有除了「巴洛克」以外其他名詞使用之可能,且正是為了探討/確認其可能,我們才會有這些文本及這樣的課程出現。而在名詞的定義上,或許永遠沒有單一的解答,但至少在現今,我們能夠在討論「巴洛克」的之前,先並陳「巴洛克」名詞的曖昧性及可能帶來的不妥當,便是比過往單純直接將此一時期此一風格簡單定冠為「巴洛克」來得進步。


  2011/09/21、10/05、、10/12、10/19「十七世紀歐洲藝術史專題」課程討論文章之一
  2011/12/09 17:58‧整理

  2012/09/19 00:04重新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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